中國會計學會文件
會學[20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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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國會計學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程
(修訂案)》的通知
中國會計學會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中國會計學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程(修訂案)》,經七屆十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中國會計學會會長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國會計學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程(修訂案)
中國會計學會
2014年2月27日
附件
中國會計學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程 (修訂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會計學會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發揮專家學者在各專業領域中的引領作用,根據《中國會計學會章程》,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中國會計學會的專業委員會是中國會計學會設立的對會計專門領域開展科學研究與探索的組織。
中國會計學會各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在中國會計學會領導下開展活動。
第二章 專業委員會
第三條 專業委員會應當發揮專業優勢,組織會計各專門領域的理論與實務工作者開展科研活動,推進會計理論創新、會計實務創新和會計文化創新,堅持理論聯系實際,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為會計改革和發展服務。
第四條 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本專業領域研究的總體方案和發展規劃;
(二)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和推動本專業領域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
(四)總結本專業領域的研究成果;
(五)參與中國會計學會委托的重點會計科研課題項目的選題論證及研究成果的審查工作;
(六)在中國會計學會制定專業研究發展戰略工作中,發揮決策咨詢作用;
(七)承擔中國會計學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6名,委員若干名。
第六條 各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名聯絡員,負責協助主任與各委員以及與中國會計學會秘書處的聯絡。
中國會計學會秘書處負責收集有關意見和建議,統一協調專業委員會活動。
第七條 專業委員會應及時向中國會計學會秘書處報送工作方案、活動計劃和工作總結,由秘書處向常務理事會匯報。
專業委員會應在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報送第二年度工作方案和活動計劃;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應以中國會計學會專業委員會名義進行。專業委員會不得超越職責范圍開展活動。
第三章 委員
第九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由理論界、實務界及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人員構成,均為學術兼職。其中: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中國會計學會秘書長提名,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專業委員會其他委員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報中國會計學會會長審批。
專業委員會委員均由中國會計學會會長聘任。任期與中國會計學會理事會一致,可以連任。
專業委員會人選需要變更的,由學會秘書長或主任委員提議,經履行相關程序并報會長批準后,可以變更。
第十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應是中國會計學會會員;
(二)具有較強的研究能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
(三)熱心學術活動,有良好的學術道德;
(四)有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委員會的活動。
第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專業委員會組織召開的相關會議;
(二)向學會秘書處及其專業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取得本專業委員會的有關資料;
(四)可自愿退出專業委員會。
第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參加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按時完成專業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三)向專業委員會提供相關專業的研究建議。
第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備同行公認的良好的學術道德和學術水平;
(二)熱心學術活動,能引領本專業領域的學術研究方向;
(三)有必要的時間和精力組織和主持專業委員會活動;
(四)原則上應是中國會計學會資深會員。
第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享有委員的所有權利。主任委員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中國會計學會提名本專業委員會委員人選;
(二)召集和組織或者授權副主任委員召集和組織專業委員會的學術活動。
第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履行委員義務。主任委員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主持制定專業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代表專業委員會向中國會計學會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間是協作關系,主任委員全面負責專業委員會工作,可以在職責范圍內委托副主任委員開展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進行相應工作,可以接受主任委員委托開展相應活動。
第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所有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退出專業委員會:
(一)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或違反會計職業道德,在業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活動的;
(三)連續三次請假不參加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活動的;
(四)喪失中國會計學會會員資格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委員義務的情形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八條 未經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授權,委員不得以專業委員會的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專業委員會委員,由中國會計學會秘書長或專業委員會主任提出,履行相關手續并報會長批準后,免去其委員職務;對自愿退出或視為自動退出專業委員會的委員,由本人或專業委員會主任提出,報中國會計學會備案。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分為工作會議和專題學術會議。
第二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工作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討論并審議本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一)專業委員會工作會議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或授權副主任主持,全體委員參加。專業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按規定事先請假,并對會議所討論的議題提供書面意見。
(二)專業委員會工作會議的會議議題,需事先提供書面材料,經中國會計學會秘書處協調確定。
(三)專業委員會工作會議結束后,應形成會議紀要,報中國會計學會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專題學術會議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專題研究本領域專業問題。
(一)專題學術會議的會議議題,應事先提供書面材料,由中國會計學會秘書處協調確定。
需要公開征文的專題學術會議,應在召開前六個月,確定征文選題,擬定發布征文啟事,組織征文。
(二)專題學術會議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三)專業委員會專題學術會議結束后,應將會議成果,包括會議解決的問題、有關政策建議、學術創新或理論突破等,于會議結束一個月內報中國會計學會秘書處(附電子版),同時應將完整的會議材料一式兩份提交中國會計學會秘書處備案。會議交流的有價值的論文,應提交電子版,以備出版或在中國會計學會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的專題學術會議若進行論文評獎工作,應成立論文評選委員會,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評獎。對獲獎論文作者的獎勵,原則上不高于中國會計學會年度會計學優秀論文獎勵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的會議應本著從簡、節約、收支平衡的原則,可適當收取會議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規程由中國會計學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規程經中國會計學會七屆十次常務理事會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8年2月印發的《中國會計學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程》同時廢止。